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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综[1999]8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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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55 |
| 信息简介: | 对第11条中有关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内提供内部劳务,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按下列情况掌握:分离后提供的内部劳务收入在分离前属于免税项目的,可按此规定执行,3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分离前就属于征税项目的,分离后则应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