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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9]1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院业务收支节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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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5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发[1996]29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医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