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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1999]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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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49 |
| 信息简介: | 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年利率、年股息率、年红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在计征“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