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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9]7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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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46 |
| 信息简介: |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省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申报(审批表)》(样式附后),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