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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9]10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农用车辆取得运营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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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44 |
| 信息简介: | 利用自己的农用车辆为自身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提供运输,免征营业税,但对其商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标准及征收方式由各县(区)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