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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9]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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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41 |
| 信息简介: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取管理费执行定额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情况制定。下属单位为亏损或微利的,不准提取管理费。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提取的管理费,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