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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1999]6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外汇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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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37 |
| 信息简介: | 金融企业从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借入资金,再将这些资金贷给国内单位,不属于转贷外汇业务,不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就其贷款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