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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9]15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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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32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 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从5月1日 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