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所[1999]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所[1999]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25 |
| 信息简介: |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对销售省内名优产品,向省外销售省内产品和承揽省外工程项目确实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不能高于销售利润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