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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票函[1999]1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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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24 |
| 信息简介: | 已按辽地税票[1998]253号文件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但“代征税金”栏不予填写。重新印制的《辽宁省××市道路货物运输用结算发票》必须采用新确定的票样组织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