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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9]1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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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21 |
| 信息简介: | 《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因此,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对村委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