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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15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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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16 |
| 信息简介: | 邮政企业发生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支出,经市国税局审批后作税前扣除,其中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少于2年的期限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