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函[1999]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资本金免交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函[1999]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资本金免交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12 |
| 信息简介: | 按印花税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组建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应分别按记载资金账簿“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年末合计金额较年初合计金额的增加贴花完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