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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9]20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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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11 |
| 信息简介: | 审批管理为规范减免税管理,各基层局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进行认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持以下证件办理减免税手续:1.出具残疾证、烈属证,孤老人员出具街道办事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