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所[1999]24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所[1999]24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09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减员增效的企业按下岗分流职工的实际工资,一次性支付的再就业启动金,可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