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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农[1999]2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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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8:05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签订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购房人从银行取得的抵押凭证)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或采取分期付款的其他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计税依据一次性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