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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政办发[1999]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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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56 |
| 信息简介: |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条例》所指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缴纳契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