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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财[1999]30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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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51 |
| 信息简介: | 以房产抵顶债务,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确认问题对纳税人因贷款、借款等债权而抵顶来的房产,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凡没有及时变更产权关系的房产,可从抵顶之次月起由房产代管人交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