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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财[1999]3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存量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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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9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些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后不及时按规定进行评估,也不按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造成税务机关不能按期及时组织税款入库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取得的存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有关项目后获得的增值额,暂按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即30%的税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纳税人提供评估报告后,再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和结算,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