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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发[1999]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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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7:48
信息简介: 技术开发经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产品,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按辽地税所[1997]68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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