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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22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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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6 |
| 信息简介: | 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于收到申报表20日内,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1份留存,2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一份留存,1份报送省邮电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