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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23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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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4 |
| 信息简介: | 对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据。凡属经营性的项目,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合法凭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