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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23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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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3 |
| 信息简介: | 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