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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2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大包干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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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1 |
| 信息简介: |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回款额的5%以内,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据实税前扣除。未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不准税前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