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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所[1999]2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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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40 |
| 信息简介: | 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辽宁省国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