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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所[2000]8号 辽宁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结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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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7:37
信息简介: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际工效果挂钩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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