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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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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36 |
| 信息简介: | 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上半年的维护费,7月31日前交纳其下半年的维护费;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全年的维护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季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