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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外[2000]3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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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33 |
| 信息简介: | 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需提交的税务凭证,由各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应指定科室及专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