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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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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29 |
| 信息简介: | 转制的科研机构,其所得税税收优惠起止日期按辽地税发[1999]50号文件精神执行。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