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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40183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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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17 |
| 信息简介: | 对于肉食品的加工销售,若购入畜禽,屠宰后销售初级肉类产品,则适用税率为9%,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9%进行抵扣;生产销售火腿等深加工食品,则适用税率为13%,购入的畜禽可按照购买总价的10%进行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