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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146号 辽宁省地税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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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08 |
| 信息简介: |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1.5%确定税前扣除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