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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2000]266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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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05 |
| 信息简介: | 对购买新房后再出售原有住房的个人,在出售原有住房时,可凭所购新房产权证书,新购住房抵押的可凭抵押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复制件比照《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政策办理全部或部分减免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