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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17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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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02 |
| 信息简介: |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无论其实际运行中出现何种情况,都应按工效挂钩有关规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其中实际发放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允许执行人均8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