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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17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村办”医疗卫生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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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7:02 |
| 信息简介: | 农村“村办”医疗诊所(或卫生所)的经济性质应以卫生所的实际资金来源划分其性质。村民委员会如投入资金、设备场所的,应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