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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地税函[2000]7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从事非公办教学、培训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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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6:59
信息简介: 对个人以劳务方式从事供各类家庭教育、学生课外辅导、升学辅导、音乐(包括钢琴及其他乐器)教学、艺术、教学等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发生地不固定或经常变动难以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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