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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国税所[2000]11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邮政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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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6:58
信息简介: 省邮政局所属各邮政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详见附表2)已经省国税局备案,小于国家邮政局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应提新增效益工资之和,可作为计税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作计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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