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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综[2000]12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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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57 |
| 信息简介: | 对企业代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费,比照沈地税流[1999]4号文件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