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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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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49 |
| 信息简介: | 《税收优惠通知书》下发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年检验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比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填制《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填写年检审核意见,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