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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法[2000]2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冬季供暖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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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6:42
信息简介: 按照现行供暖收费际准,供暖单位应是高收益的企业,因此不应给予减免税照顾,但对个别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通知》第七条“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时,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的规定,由供暖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落实需照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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