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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发[2000]8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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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41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出资举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11月1日起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