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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2000]30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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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41 |
| 信息简介: | 从2000年9月1日起,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其办案费用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案费实行总额控制,律师以票据报销方式取得的办案费,应视同分成收入,与按规定比例取得的分成收入合并后,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