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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2000]314号 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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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95)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办的小学、中学、高中凡纳入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可比照财税字(94)00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规定,其所办的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