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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预字[2000]60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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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39 |
| 信息简介: | 《规定》第五条,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中包含企业以前年度留 存的所得(利润)部分,在计算投资者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如果企业分配给 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属于1999年度以前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留存所得(利润)不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