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流[2000]2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流[2000]2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28 |
| 信息简介: |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网吧”取得的“上网费”和提供其它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全额按“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计算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