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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所[2000]37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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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6:27
信息简介: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债权方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其坏帐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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