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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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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25 |
| 信息简介: |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己办埋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末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己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