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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被辞退或自行辞职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释口径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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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23 |
| 信息简介: |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俱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