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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2000]第16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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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23 |
| 信息简介: | 对已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收缴企业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注销。对兼营其它应税货物的,必须重新核定专用发票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