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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1]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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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9 |
| 信息简介: |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对原来有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及已纳税营业额做如下调整: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3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