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大地税函[2001]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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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函[2001]2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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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9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文件第一条中的“经营所得”指的是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